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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展会专利保护管理办法

时间:2013-12-05 00:00 信息来源: 点击:次  【字体:
第一条  为加强展会期间专利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06年第1号〕)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权的保护。
第三条 展会专利保护工作坚持政府指导、主办方负责、参展方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展会专利保护工作。
第五条 展会举办单位在招展招商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专利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专利状况的审查,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专利侵权纠纷或涉及假冒专利行为的参展项目进行检索。
第六条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服从展会专利举报投诉机构就专利问题进行的管理,并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参展项目依法应当具有相关权利证明的,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参展;对参展项目标注专利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第七条 展会举办单位应当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专利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依法维护专利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参展方应在专利保护条款或合同中承诺不侵犯他人专利权,服从和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八条 展览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重要展会,应当以展会举办单位名义在展会期间设立专利举报投诉机构。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未设立专利举报投诉机构的展会,展会期间的专利保护工作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九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展会期间开展专利保护工作,加强对展会专利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展会举办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
第十条 展会专利举报投诉机构由展会举办单位、展会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
(一)对展会参展商品的专利法律状态进行检查;(二)接受专利权权利人的咨询和投诉,暂停涉嫌侵犯专利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
(三)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四)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
(五)对展会专利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十一条  专利权权利人可以向展会专利举报投诉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向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专利权权属证明:包括专利证书、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
        (二)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
        (四)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投诉人不得就同一专利对同一被投诉人重复投诉。
        投诉人提交虚假投诉材料或其他因投诉不实给被投诉人带来损失的,由投诉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展会专利举报投诉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投诉人或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投诉人未予补充的,不予接受。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专利举报投诉机构对侵犯专利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
        (二)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三)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四)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第十四条  展会专利举报投诉机构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投诉材料后,应在24小时内将投诉材料移交地方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或处理请求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投诉人或被请求人,并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或被请求人的答辩期限。
第十六条  被投诉人或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或举证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答辩书和相关举证材料送达投诉人。
        被投诉人或被请求人是否答辩或举证,不影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投诉材料送达被投诉人或被请求人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即可展开调查认定工作,收集相应证据,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对涉嫌侵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处理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的规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
        对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处理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
第十九条  在展会期间假冒他人专利或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专利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