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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1-12-09 00:00 信息来源: 点击:次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30号)精神,结合漯河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重点支持解决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技术瓶颈问题
    (一)设立漯河市重大科技专项。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围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筛选一批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的重大创新项目,按照产业化、集聚化、国际化的方向,组织力量协同攻关,突破一批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的研发,为我市经济和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二) 支持和引导企业建设研发中心。实施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工程,加快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各类企业研发中心。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与省内外乃至国外高校、科研机构和创新型企业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开展合作攻关,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加快行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建设,为有效解决产业链环节上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提供支撑。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研发中心的企业,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漯政〔2010〕14号)规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5万元人民币。
    (三) 增强产业集聚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产业集聚区科技创新工程,各类科技计划和企业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重点向产业集聚区的骨干企业倾斜支持。支持市内外科研机构、高校、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大企业集团在产业集聚区设立研发中心。培育和发展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在产业集聚区建设公共技术研发创新、检验检测服务平台,完善其科技创新服务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后劲。更好地发挥产业集聚区在带动产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
    (四) 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围绕主导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先导产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其他重点领域,依托重点学科、科研基地、重大科研项目,着力培育一批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和一大批科技创新骨干人才。
  二、以扩大对外开放为途径加快自主创新
    (五) 积极推动科技对外合作。加强与省以上科学院所、工程院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及其他科研机构、著名大学院系的战略性合作,鼓励和支持其在我市建立成果研发和转化基地。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为依托,吸引市外创新力量参与,共建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大学分校。积极争取省以上各类科技资金,支持我市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我市原始创新能力。
    (六) 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对纳入海外人才引进“千人计划”、“百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在家属就业、子女入学、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对于在我市建立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和单位,市财政给予300万元支持资金。通过引进省内外两院院士带动我市创新团队的建立和壮大。
    (七) 加大科技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市建立研发机构,对经过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给予经费和项目资助。积极面向发达地区开展针对性的科技招商活动,力争引进一批高水平研发机构、高新技术项目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落户我市。引导境内外资金优先投向高端制造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现代农业及现代服务业。在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中要注重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引进。以产业转移为契机,及时支持落户我市的骨干企业加强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强化财政税收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
    (八) 进一步增加自主创新投入。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把财政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确保财政科技投入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优化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把企业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能力作为企业申请政府科技经费支持的必要条件,采取配套支持、绩效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研发投入比例高、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效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科技投入,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科技投入体系。鼓励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支持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对列入国家创业投资基金试点范围的基金给予财政配套支持。积极运用贴息、担保等方式,建立完善金融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的风险补偿与分担机制。
    (九) 实行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研发投入加计抵扣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可申请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允许企业对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支持开展技术开发和转让服务。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化对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税收服务支持。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定点企业联系制度,在办税服务厅开辟“绿色通道”,对涉及自主创新企业的办税事项,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快审快批。积极帮助企业按照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研发投入和经费使用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完善会计核算办法,以确保能够及时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十) 改善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创新科技融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加大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推广力度。鼓励全市各类产业集聚区建立自主创新贷款风险准备基金,采取风险补偿和奖励的办法,激励银行向选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贷款。引导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项目的支持力度,建立完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积极筛选基本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辅导培育,支持其在创业板上市和在货币市场发行融资票据进行直接融资。鼓励银行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探索建立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商业银行要按照信贷政策要求,对国家和省、市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四、以机制创新为动力推进自主创新
    (十一) 创新科技成果评价、转化和权益保护机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把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作为自主创新活动的主要评价指标。对政府科技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要把成果转化应用前景作为重要依据,把成果转化应用效果作为政府奖励的重要标准。积极鼓励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引导和激励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科技成果权益保护。支持企业申请专利和开展标准研制,推动核心技术的专利化和标准化。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
    (十二) 积极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在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领域,建立企业牵头组织、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参与,以契约化为保障,以利益为纽带的产学研结合机制,引导和推动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人员更加积极主动地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开展能够支撑产业和企业发展的应用技术研究。政府科技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开展的研发项目和研发平台建设。
    (十三) 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力发展以我市骨干企业为龙头,相关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参与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优势互补、协同创新、互利共赢的战略合作机制,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打造新兴产业集群。
    (十四) 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机制。建立国有企业自主创新考核评价体系,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把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投入、平台建设、研发能力、创新成果等作为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薪酬分配挂钩。改革完善企事业单位分配和激励机制,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激励等激励政策,对重大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通过自主创新使企事业单位取得突出效益的科技人员或团队给予重奖。
    (十五) 建立健全自主创新统计指标体系。研究完善研究开发经费统计调查体系,准确反映全市自主创新能力、要素分布和结构,为制定自主创新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市级以上研发中心统计数据库,全面反映我市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和自主创新情况。完善地区科技进步监测统计体系,定期发布监测报告,科学反映全市和各县区市创新发展动态和趋势。
    (十六) 加强自主创新工作的组织协调。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指导。科技部门要统筹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进高校产学研合作计划实施、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平台体系建设、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矿产资源勘察开发和资源利用科技创新工程实施、科技兴贸行动实施、卫生科技创新型人才工程实施、环境友好型产业集聚区建设,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